顾客信用卡被盗刷 商户不审核签名赔12500元
刷消费欠款不还,被银行告上法庭,但自己却从来没有办理过任何信用卡;歹徒用抢来的信用卡在百货商场刷卡消费1.7万多元,在持卡人的签名与卡主名称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下,商户仍照样让其消费……最近几年,关于银行卡的消费纠纷频现,检察院发布调查报告建议,商户与消费者都需要小心识别相关资料,避免不必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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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签名
信用卡被盗刷不审核签名商户赔12500元
廖某的信用卡被歹徒抢走,她在歹徒胁迫下不得已说出了信用卡密码。歹徒随后用抢来的信用卡在百货商场刷卡消费1.7万多元。事后,廖某得知歹徒非法刷卡消费时的签名是“王某”而不是自己的名字,廖某把百货商场经营者告上法庭。
廖某认为,在持卡人的签名与卡主名称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下,商户接纳了该笔交易才导致自己的损失,廖某要求商户赔偿全部损失。近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商户赔偿廖某全部损失。百货商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过二审法院调解,百货商场赔偿廖某12500元平息了这场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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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办卡消费
被人冒名办卡消费 司法鉴定显真相
邓某近日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得知自己刷信用卡消费欠款不还,已经被银行告上法庭。邓某大呼冤枉,表示自己从来没有办理过任何信用卡。
近日,法院经过笔迹司法鉴定,得知邓某被他人盗用身份信息办理了信用卡并大肆挥霍。
银行方面表示,信用卡的申请太过容易,仅凭一张假冒身份证便能冒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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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被盗
储户7万元存款遭盗取 银行被判负全责
2009年4月10日晚8时,东莞市民张先生持银行卡到某银行东莞市新基支行附近的ATM柜员机存了一笔钱。3天后,张先生发现银行卡中的存款竟然少了74400元,而张先生并没有取过钱。4月11日晚7时,张先生向东莞市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表示,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储蓄卡,对ATM柜员机疏于管理和维护,未能及时检查、发现、拆除犯罪分子安装的不明设备,致使ATM柜员机成了隐藏犯罪分子作案工具的场所,给储户造成安全隐患及财产损失,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银行支付张先生存款74400元及利息。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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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通知不及时
卡被调包损失10万元 银行未短信通知
2006年9月26日晚上,市民刘某来到某银行厚街支行的ATM柜员机取款,不法分子利用“拍肩膀”的方法,谎称刘某掉了东西,当刘某低头时调换了他的银行卡。刘某取钱后离开,他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被不法分子调换了,交易密码也被窃取。随后的20分钟内,不法分子用刘某的银行卡连续取款、转账和消费共计10万余元。
法院认定,银行没有按照约定向刘某发送账户金额变动信息,致使刘某未能及时向银行挂失,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所以银行对刘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情判令银行方面向刘某赔偿5000元。(陈明、喻莉萍、黄江洁、代希奎、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