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托运、承运双方在办理时必须做到的几
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 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
2. 必须在托运单上填写危险货物品、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 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分别托运;
4. 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附有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注明;
5. 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必须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
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受理托运和承运时必须做到
1. 对托运人填写的托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必要时应组织承托双方到货物现场和运输线路进行实地勘察,其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2. 承运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温的有机过氧化物,使用受压容器罐(槽)运输烈性危险品,以及危险货物月运量超过100吨,均应于起运前十天,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告危险货物运输计划,包括货物品名、数量、运输线路、运输日期等。
3. 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装运。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
4.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司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湿场所;停车时应当有专人看管;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名胜古迹、装有液化气体的车辆附近、大中城市的市区和风景游览区停车;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运输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及有毒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禁止通过大中城市的市区和风景游览区。
5. 运输结束后必须清扫车辆,消除污染,其费用由货主负担。
未按以上规定受理托运和承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