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进口货物报关报验委托代理合同-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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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乙 方 中国外运 公司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鉴于 1、乙方具有进出口货物报关报验方面的资质及丰富操作经验;及 2、甲方希望委托乙方为其安排本合同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报验事宜; 据此,双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 服务范围 1.1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作为甲方的代理人代为办理海运进口货物报关报验事宜。 1.2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2.1代理甲方办理约定货物的报关、报验 1.2.2协助甲方办理退税手续 1.2.3甲方其他的特别授权 具体的服务范围和代理权限详见报关报验委托单(附件一)。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报关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对于报关进展情况及时报告。 2.1.2甲方必须保证报关货物不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否则,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2.1.3甲方保证申报的内容均真实、准确、无欺诈,且与报关单内容一致。如委托内容与报关单有出入,以报关单为准。如不一致,对委托内容与报关 单不一致产生的损失,甲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1.4甲方应在船抵港 天前,将报关报验必须的单证文件送达乙方,并保证所提供的报关报验单证无讹,且单单一致与单货一致。报关报验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有关批文及海关、商检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等。 2.1.5需要变更的事项,甲方应在报关前提出,并应出具书面的变更通知书;报关后有正当理由更改的,甲方应书面委托乙方协助办理。由于变更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2.1.6甲方是进口货物的海关关税、海关监管手续费、代征增值税的义务缴纳人。乙方没有义务为甲方代垫有关税费,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2.1.7甲方如对海关开征的税额款有异议,应按《海关法》的规定办理,先缴纳后申请减免,手续费自负。 2.1.8由于海关卫检、动植检审核、查验等原因造成提货延误,所产生的疏港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及其他额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1.9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及有关税费和其他费用。 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作为甲方的报关代理人,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在代理权限内的任何责任和费用都应由甲方承担。 2.2.2在海关开始接受报告后,乙方一俟接到甲方提供的完整的报关资料后,即应在 个工作日内向海关申报。 2.2.3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退税手续,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2.2.4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反馈货物报关报验的情况。 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3.1乙方收取的代理报关费和代理报验费分别为 代报关费 代报验费 3.2甲方是进口货物的海关关税、海关监管手续费、代征增值税的义务缴纳人。甲方应当根据乙方预估的上述税费金额连同乙方收取的代理报关费、代理报验费在乙方报关前汇至乙方帐户,多退少补。 3.3甲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费用,如报关滞报金、违约金、船公司及货代调单费、疏港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按实际发生额收取,由乙方向甲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保密条款 4.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 4.2除4.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 4.3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4.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条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4.3.2经合同各方事先书面同意。 4.3.3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将秘密信息披露给各自的专业顾问,并要求其承担保密责任。 4.3.4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是以正式书面文件发出的,否则协议一方应当加以拒绝,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4.4本合同各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员、代理人或顾问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员。 4.5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据第4.3.4款之规定对外披露秘密信息,其应当通知合同对方。 4.6合同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应当赔偿合同对方的损失。 4.7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合同各方对秘密信息承担的保密义务自获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为期 年。 第五条 不可抗力 5.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骚乱、戒严,及其它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5.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5.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5.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可随情况的发展相应推迟。如不能履行义务超过 天,履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证,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6.1甲方的违约责任 6.1.1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延迟支付乙方代理费及有关税费和其他费用的,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延迟付款额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对于造成的报关报验延误而导致的货物或者乙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 6.1.2违反本合同第2.1条的约定,造成货物不能及时报关报验、被扣押、被罚没,或者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6.1.3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6.2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在履行代理人职责时应当尽心尽责,乙方应当负责赔偿因乙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不包括乙方在签订本合所无法合理预见的损失。 第七条 一般性条款 7.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有授权的代表签署并互换之日起生效。 7.2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3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法院审理。 或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自行决定。) 7.4 合同的修改 7.4.1 因市场的变化和合同双方协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变更、补充本合同的请求。 7.4.2 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协议方式进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7.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各方之间就本协议主要事项达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谅解,并取代之前一切与此有关的口头、书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议、声明、保证、协议或承诺。 7.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时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个条款或该条款的一部分无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执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由此受到影响或损害。 7.7弃权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对这些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前述权利的行为,亦不应妨碍将来对这些权利的行使。 7.8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7.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甲方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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