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新个税法实施条例
自9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了减除必要费用和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综合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条例规定,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
该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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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个人纳税等级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修改前额个税计算标准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500元 |
5% |
0 |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2000元 |
10% |
25 |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5000元 |
15% |
12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000元至20000元 |
20% |
37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 |
25% |
137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 |
30% |
337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 |
35% |
637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 |
40% |
1037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00000元 |
45% |
15375 |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 -扣除标准
说明
1.本表含税级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伍佰元后的余额。)
个体户纳税等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15000无的部分 |
不超过14250元的 |
5 |
0 |
2 |
超过15000元到30000元的部分 |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
10 |
750 |
3 |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
20 |
3750 |
4 |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
30 |
9750 |
5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
35 |
14750 |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数 |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不超过16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超过16000元至37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部分 |
超过37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表注
1.表中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成本、损失)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 |
3% |
0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
10% |
10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
20% |
55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
25% |
100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
30% |
275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
35% |
550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 |
45% |
13505 |
现行个税9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500元 |
5% |
0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00元至2000元 |
10% |
2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2000元至5000元 |
15% |
12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000元至20000元 |
20% |
37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 |
25% |
137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 |
30% |
337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 |
35% |
637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 |
40% |
1037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00000元 |
45% |
153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