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价市场化渐进式改革再进一步
2013年4月10日,将迎来我国成品油价格形成新机制出台后的调价窗口期。
按照新的机制,成品油调价周期由22天缩至10天,计价办法由原来的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改为10个工作日的平均价格;取消了国际市场油价波动4%才能调价的幅度限制;根据国内原油进口结构变化,适当调整了挂靠油种。简言之,缩短调价周期,取消4%的调价幅度限制,调整挂靠油种,以上三点形成此次机制完善的核心。
可以肯定,今后国内成品油调价频率加快,调价时间节点透明度增强,价格将更加灵敏地反映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无风险套利、市场投机的空间将受到。
不过,在本次价格机制完善中,新方案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油种,却没有公布具体油种变化、加权比重和计算公式,使得机制的透明度下降。这一点也引发了人们“新机制与民争利”的推论。之所以如此,根本的问题在于公众和媒体对于油价调整幅度、上调还是下调、调整会否到位的关切及对上述问题的“有罪推定”。
笔者认为,不完全公开定价信息是基于对能源安全、稳定市场的考虑。在2000年改革方案中,国内成品油与新加坡市场直接挂钩,每月一调。因定价方法过于透明,市场投机和行为泛滥。2001年前后发生诸多案件,厦门远华案就是代表。,以往诸多社会机构定期公布挂靠油种价格变化情况,并推测上调或下调油价,在一定程度上引发市场波动,并使价格管理变得被动。
一个考虑是,不公开挂靠油种为避免游资炒作。随着我国原油进口规模提高,原油进口来源和国内价格也越来越受到世界关注。石油具有金融属性,从国家利益出发,过于透明的定价机制容易引发炒作,推高油价,接下来的连锁反应是输入型通胀压力加大、国内油价提高、石油储备成本加大。
我国油价改革一直延续稳步推进、有控制的市场化路线。根据国家发改委负责人的解释:“成品油价格每10个工作日都会调整一次,该降就降,该升就升。”按照新规则调价,石油企业炼油环节亏损将得到改善,上下游产业链关系得到理顺。
从我国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进程看,新的机制是油价市场化渐进式改革的再进一步。我国油价改革以市场化为目标,由完全政府定价到价格双轨制(1998年之前),再到政府指导价,与国际石油市场间接接轨。
之所以与国际接轨,源于当前我国石油资源禀赋和进口格局。1993年我国成为石油净进口国以来,进口原油接连突破1亿吨、2亿吨关口。2012年原油进口2.71亿吨,石油对外依存度57.8%。一半以上且在不断增长的进口份额,使得国内油价不得不裹挟在国际油价的浮沉之中。
基于此,我国采取“原油加成本”的定价方法,国内成品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和适当利润确定。
但这种机制设计带来的问题是,定价机制仅与国内市场间接接轨,且在国家控制之下,并不能完全反映国内供求关系。例如,在2011年10月9日,国家下调汽柴油价格300元/吨。但调价之后,江苏、湖北、内蒙古等地均出现柴油紧张局面。而事实上,从当年7月份开始,柴油市场供需矛盾已经出现。接下来的成品油价格调控和机制改革应更加注重国内供需变化,以及对未来市场的预测。
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终目标是市场化,由市场主体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状况竞争定价,政府强化监管。现阶段,为减少国际市场冲击,政府指导价将在较长时期内存在。
接下来,国家应为石油逐步市场化创造条件。这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石油市场流通体制改革,构建竞争的产业组织模式;二是政府监管职能的提高。
在本轮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契机下,政府应该转变价格管理者、市场参与者的角色,将管理重点转移到立法、政策制订、财税手段调控、产品质量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竞争等方面。
成品油挂靠油种变化一览
1998年 按照新加坡市场相应确定
1998年6月3日,原国家计委出台了《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规定国内原油、成品油价格按照新加坡市场油价相应确定。
2000年 随国际油价变化相应调整
2000年6月开始了国内成品油价格完全与国际市场的接轨阶段。
2001年 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石油市场价格调整
方案还规定,当国际油价上下波动幅度在5%至8%范围内时保持油价不变,超过这一范围时由国家发改委调整零售中准价。
2009年 挂靠布伦特、迪拜、辛塔三种原油现货价格
2009年,改革方案规定,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2013年 调整挂靠油种
2013年3月26日,国家发改委决定将调价周期缩短至10个工作日,取消4%幅度限制,调整挂靠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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