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女膜非检验小学女生卖淫唯一标准(图)
※奇闻提要:
“小学女生卖淫案”昆警方该如何自证清白?
昆明警方野蛮执法令人忧
刘芳芳15岁,刘莉莉13岁,她们是昆明博华小学六年级的学生,但现在,她们背负着“卖淫女”的名声。
3月16日晚8点,她们在自家门口被警方制服,跟她们一起被制服的还有父母亲以及父亲好友普恩富。警方的行动导致刘芳芳、刘莉莉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3月17日上午,他们被集体释放。警方对此的解释是没能抓到现行。据昆明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刘芳芳、刘莉莉的处女膜完整,未现裂伤。(6月2日《新闻晨报》)
看到“小学生卖淫”、“未成年幼女卖淫”等字眼,我就恨不得扇那些制定“嫖宿幼女罪”的人一记耳光。本来,《刑法》规定了“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是“强奸罪”,而1997年修订《刑法》时却增加了莫名其妙的“嫖宿幼女罪”,这等于是在一部法律里炮制了两个概念,人为地模糊了法律界限,其设立本身就是对法律的一种羞辱,“嫖宿幼女罪”的设立,不利于社会对未成年幼女的保护,在危害社会风化和公共秩序的,也成了司法腐败的遮羞布。
如果没有“嫖宿幼女罪”,昆明警方也就不可能认为13岁的刘莉莉是“卖淫女”,也就不会有此次荒唐的抓捕。
此案暴露出昆明警方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警方凭什么以暴力手段面对未成年幼女?由于警方在“制服”两位未成年少(幼)女时行为粗暴,揪女孩头发、按女孩跪地,造成她们轻微伤,这实在是令人发指。这么小的孩子,有必要使用对待成年男性犯罪嫌疑人的手段吗?这样的搞法,将给这些女孩造成终身的心理阴影。
二是警方为何失去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在“制服”当事人的过程中,警方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凭什么说人家小女孩是“卖淫女”?为什么不知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如果女孩真的有这个行为,这样一弄,人家孩子还怎么活下去?
三是警方“权力无限”值得关注。无缘无故说人家未成年的女孩是“卖淫女”,还把串门的也一同抓捕,这是哪家的王法?
四是警方凭什么刑讯逼供?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鉴定的结果表明伤者普恩富头面部、躯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左侧第7、8肋骨骨折,构成轻伤。可昆明警方却否认刑讯逼供,能否定得了吗?再说,查处卖淫嫖娼是要抓现行的,这是抓现行吗?一些网友留言称,昆明警方大概是想钱想疯了,罚款提成才是他们这么干的原动力。
多年前,麻旦旦“荒唐处女嫖娼案”曾令中国警方蒙羞,后来更多的处女卖淫案浮出水面。这些案件的共性,都是刑讯逼供的产物。
此案中涉案的两名女孩,在蒙受不白之冤后,为证明自己的清白,不得不借钱在昆明法医院做诊断,法医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她们的处女膜完整。
就本案而言,昆明警方明显存在野蛮执法问题,呼吁“铁腕书记”仇和过问一下此事。(价值中国网周蓬安)
莫让处女膜成检验小学女生卖淫与否的唯一标准
3月16日晚,昆明小学生刘芳芳、刘莉莉两姐妹在自家门口被警方拘捕,理由是她们涉嫌卖淫。警方称“在控制局面的过程中,造成了当事人的身体不同程度的损伤”,“但在派出所对他们实施刑讯逼供的说法是不存在的”。
两女孩的母亲十分伤心
3月16日晚,昆明小学生刘芳芳、刘莉莉两姐妹在自家门口被警方拘捕,理由是她们涉嫌卖淫。警方称“在控制局面的过程中,造成了当事人的身体不同程度的损伤”,“但在派出所对他们实施刑讯逼供的说法是不存在的”。17日上午,他们被集体释放。警方对此的解释是没能抓到现行。据昆明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刘芳芳、刘莉莉的处女膜完整,未现裂伤。(《新闻晨报》6月2日报道)
小学女生卖淫,也真亏警方想得出来!幸亏孩子还小,身体还在发育。如果孩子年龄大了或因其他原因处女膜没有了,甚至是在警方“控制局面”的过程中被破坏,岂不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刚刚10多岁的小学生,如果背负上“卖淫女”的名声,将来的人生之路又该怎样继续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