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小哥含冤下岗,法律援助急送维权“包裹”

快递知识 2021-10-18 15:30www.guomeikuaidi.com快递查询单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群众打得起‘官司’”重要指示精神,乐清市司法局于9月至11月开展为期三个月的“让群众打得起‘官司’”爱民实践活动。即日起,“乐清普法智慧司法”平台开设专栏刊登优秀案例连载和“解民忧”“释民惑”“惠民生”“暖民心”“增民信” “顺民意”六大行动开展情况。
快递小哥含冤下岗 法律援助急送维权包裹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温州市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金烽
案件详情
受援人朱某于2018年10月30日开始进入到浙江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下称人力资源公司),并被派遣到位于乐清市柳市镇一家天猫超市(后改为丹鸟物流)的派送点从事快递员(配送员)工作,双方订立了《承揽服务合同》。第一合同期为半年,合同期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由另一家浙江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发放工资。在第一个合同期限届满之后,申请人与人力资源公司订立了第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在期间届满后,双方又订立第三年的合同,合同期为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因网络科技的发展,现在异地派遣的使用网签合同的形式进行,故朱某手上没有书面合同文本。朱某勤勤恳恳在工作岗位上工作,一直到人力资源公司在2020年6月30日单方面提前解除了双方的合同,期间人力资源公司没有为朱某缴纳任何的社会保险与公积金。
朱某于2020年7月8日上午通过公共法律服务网向浙江省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浙江省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朱某的情况符合《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于当天上午将该案指派给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的金烽律师。
承办律师依法及时约见了朱某,详细询问了其工作的具体情况,结合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向朱某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并介绍案件的基本办案思路:
第一、根据本案的事实,双方达成的应当为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所谓的承揽合同关系,由人力资源公司将朱某劳务派遣到物流点从事快递员工作:双方在合同中对劳动者的工作区域、操作规定、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安全程序等都有着有着严格的要求,而且有着严格的惩罚规章,并要求申请人在工作时穿戴被申请人特定标示的服装、装备;甚至被申请人送达的《解除承揽协议通知函》中自己表述亦为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人力资源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根据人力资源公司送达给朱某的《解除承揽协议通知函》里称“我司现场管理人员核对回收货款时发现,您并未将已回收的货款交于我司,也未向我司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报备说明”的事实,经朱某核实,系用人单位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托词,完全是虚构的。
因此,仲裁主张确定为: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6586.76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347.04元;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乐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本案,并于2020年11月5日组织开庭,在庭审过程中人力资源公司坚持双方订立的是《承揽服务合同》,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辩称《解除承揽协议通知函》上的“劳动合同”等系笔误。
承办律师向仲裁庭举证证明,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充分说明以下事实:
一、双方合同的内容中第一条:“由甲方划定区域为乙方的承揽服务范围……乙方不得擅自超出指定区域从事服务”。
第三条:“甲方有权制定相关、操作规范、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安全程序,要求乙方根据约定的条件提供服务”……“乙方违反本合同及附件、补偿合同等情况下……从乙方的服务费中扣除前述金额。服务费不足以抵扣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乙方在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时,应遵守甲方制定的操作规范。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安全程序(具体详见附加一《项目服务标准》、附件二《现场管理规范》、附件三《服务供应商KPI考核方案》、附件四《服务赔付标准》)及相关法规及政策。如乙方违反上述要求,乙方应赔偿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其中附件二规定:“服从站长工作安排”等。
第九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服务期间,穿戴配有特定标识的服装、装备等,该穿戴行为仅为推广甲方或者甲方合作方的品牌和/或服务,乙方与标识所属的权利方之间并不直接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乙方也不得对外宣称与甲方合作方存在劳务、用工或其他法律关系”。
二、从用人单位送达的《解除承揽协议通知函》中称:“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甲方可立即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纪律……我司现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出与您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解除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请您在收到本通知函之日3日内前往柳市站,联系站长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三、相关报酬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交易摘要:工资,网上代发代扣”等。
根据以上证据显示,承办律师发表代理意见:朱某遵守人力资源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并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区域,每天按照规定的服务流程领取所负责区域的快递并派送,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依法应当为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所谓的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庭审后仲裁员组织双方调解,经过多番协商,朱某与人力资源公司达成一致,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朱某1万1千元作为补偿金,乐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据此出具仲裁调解书。
案件点评
随着物流产业的蓬勃发展,快递员的工作也越发重要起来,作为社会新型业态下的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会采取一些承揽、承包等所谓的协议来规避用工风险,在司法实践当中各地的判决也不尽相同,但最终的争议焦点是在于确认双方是否形成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
结合本案中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公司对朱某的合同约定了配送区域、操作规范、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安全程序、惩罚机制等严格的管理制度,已经将朱某可以获得其他经济来源的途径排除在外,牢牢地捆绑在用人单位的利益链条上;况且人力资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上来看,自身也是认为对于朱某也属于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应当是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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