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丢失达成协议不履行 二审调解按一审判决

快递知识 2021-03-16 21:21www.guomeikuaidi.com快递查询单号

因邮件丢失,某贸易公司将付某及某速递公司告上法庭。12月9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速递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作出的付某及速递公司共同赔偿贸易公司70余万的判决执行。

贸易公司有一批通过付某交由速递公司负责邮寄的邮件丢失,故该公司与速递公司、付某共同签订了《邮件丢失赔偿还款协议》。协议约定速递公司和付某两年内分期赔偿贸易公司72万元。协议签订后,速递公司和付某未向贸易公司支付款项。

后贸易公司诉至一审法院称,付某是速递公司在外的联系人。2011年12月底至2012年1月初,公司交付某及速递公司的若干批次邮件丢失,数量在一千件左右,价值损失在130万元左右,故三方经协商签订了涉案赔偿协议。故请求法院判令速递公司及付某共同支付赔偿款72万元,并赔偿迟延履行违约金。速递公司辩称,公司法人在与贸易公司签订涉案协议的时候是被迫的,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违反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寄件人在发生邮件丢失时,应当按照《邮政法》的规定进行索赔,故协议应属无效;协议上没有明确丢失的邮件数量、价值、是否保价等信息。故不同意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付某辩称,协议不是其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自己不公平,故不同意按协议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速递公司不服,以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各方陈述可以确认贸易公司与速递公司、付某之间存在邮件往来关系,三方因邮件丢失一事进行协商后于2012年2月23日签订《邮件丢失赔偿还款协议》,应为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速递公司主张该协议违反了《邮政法》之规定应属无效。因该规定的内容非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速递公司以此主张协议无效,法院不予支持。速递公司主张未按照系统内部规定就签订协议报批一事否认合同效力,其该项主张亦于法无据。,可以认定贸易公司与速递公司、付某签订的《邮件丢失赔偿还款协议》有一定事因基础,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付某和速递公司应如约履行给付赔偿款项责任,并应就迟延履行赔偿违约金,但合同就违约金数额约定明显过高,属不合理,一审法院依法酌情确定的违约金金额适当。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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