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翻车致2死22伤事故案一审宣判 4被告获刑
12月4日上午10点,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对桂平市“5.22”幼儿园校车翻车事故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四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司机梁某和幼儿园园主刘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车主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随车老师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该案经桂平法院11月19日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李某夫妇在没有取得办园的资格情况下,在桂平市大湾镇安担村违规经营一所幼儿园,购买使用没有校车资格的面包车接送学生,聘用无校车驾驶资格的梁某负责开车接送,并安排幼儿园老师蒙某随车管理。期间,刘某夫妇没有司机和随车老师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接送车辆也没有进行定期安检、维护,而是使用核定载客11人的面包车长期超载该园学生。
2015年5月22日早晨7时许,梁某与蒙某驾车接送24名儿童回园上学,车行至桂平市大湾镇榄塘村路段时,梁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致使客车驶出路面滑落到路边的水塘内。事故发生后,梁某和蒙某虽然进行积极抢救并呼唤周围群众参与抢救落水学生,,事故还是造成顾某某、黄某某2名学生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等22名学生送医院检查治疗,面包车损坏的重大责任事故。法院认为,四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刘某、李某、蒙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名成立。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蒙某在案发后能积极展开现场抢救,依法可对二人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后,被告人李某预交赔偿款5万元至法院,作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综合四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罪后表现,依法对他们作出了一审判决。根据被告人梁某、刘某、李某、蒙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1、 被告人梁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二、被告人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三、被告人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四、被告人蒙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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