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杀女婿一家三口案被告人获死刑

社会热点 2023-06-25 02:51www.guomeikuaidi.com快递查询单号
12月31日,岳父杀害女婿一家三口案在四川绵阳监狱开庭宣判。此前,该案一审被告人张志军被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引发争议。今年5月,四川高院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情况通报
2021年12月3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志军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志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张志军之女张某与被害人邹某结婚。2017年7月,张某怀孕期间,双方家庭及父母间因生活琐事产生不快,随后矛盾不断加深。2017年10月起,邹某与张某争吵后离家在外租房居住。2019年1月9日,邹某的父母为与儿子一起过春节及看望孙女,从外省来到成都。次日,邹某与其父母三人来到家中,因孩子问题与张某父母张志军、姚某某发生争执,张志军持刀先后捅刺邹某三人,致邹某及其母亲当场死亡。邹某父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次日死亡。张志军作案后通知张某拨打110报警、120急救。民警接报后从现场将张志军带走调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志军不能正确处理女儿家庭纠纷,杀害邹某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张志军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张志军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故依法改判张志军死刑。
对张志军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此前报道
女婿一家遭岳父杀害
2019年1月10日10时左右,在四川省彭州市的邹朔自家房子里,他的心脏、左肺被剔骨刀捅破,一起遇害的还有他的父母。他的父母在事发前刚从吉林坐了两天的火车赶到四川,来看望孙女,而凶手是邹朔的岳父张志军。
邹朔的表妹告诉记者,张瑜和邹朔在大学期间认识的,二人感情很好,张瑜的父母并不看好邹朔,最终二人结为夫妻。
邹朔毕业后,二人在四川彭州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7年6月,张瑜备孕期间,双方父母也产生了矛盾,致使邹朔母亲被气回吉林。邹朔和张瑜二人也多次离婚,最终未离。邹朔也和张瑜及岳父母产生矛盾。据邹朔表妹了解到,邹朔被赶出家门之后,外出租房,独自生活。2019年1月7日,由于没有判决离婚,双方共享孩子的探视权。邹朔父母从东北出发去往四川,想去看孩子。1月9日邹朔父母到达出租屋。1月10日回到家里,邹朔及其父母三人被邹朔岳父杀害。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张志军死刑。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张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据二审判决书内容,关于辩护人所提张志军具有自首等多个法定或者酌定从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审查,张志军确有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四川高级人民法院也在2021年4月12日宣布依法评查此案。5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张志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的再审决定书。
一家三口骨灰难入土
“姑姑一家还没有安葬,希望四川高院尽快推进再审。如若张瑜(邹朔妻子)一家不配合安葬事宜,我们还要进行民事诉讼。诉诸于法律解决三位亲人的安葬等后续事宜。”邹朔的表姐说。
在邹朔和他父母三人的骨灰寄存在公主岭市殡仪馆后,由于没有张瑜的签字或授权委托书,三人骨灰无法带离殡仪馆去安葬。
“就像当时我们在四川火化遗体的时候,是警方带着张瑜去签的字,才得以火化。如果没有她的签字,我们这些亲属签字是不能火化的。”邹朔表姐告诉正观新闻记者,“一审之前为了跟我们家人要谅解书,张瑜一再的要求请求跟我们见面,她说案件结束之后会带着孩子回东北认祖归宗,然后处理三位家属的后续安葬等事宜。但是我们没有给他出具谅解书。”
据邹朔的表哥了解到,张瑜从来从一审到二审结束,从来没有主动联系过其家人讨论回东北来处理三位亲人的后事。
案件宣判一波三折
2019年1月10日,邹朔和父母一起在成都彭州一小区住宅内被人用剔骨刀捅伤,他与母亲因大量失血当场死亡,其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行凶者是邹朔的岳父张志军。
案发后,受害人亲属放弃民事赔偿,只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成都中院一审判凶手死刑。4月8日,亲属拿到一份四川高院的二审判决,凶手被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判决书显示,四川高院二审采纳了辩护人所提,张志军具有获取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情节的辩护意见。
法院同时认为,张志军作案后,在被害人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尤其是被害人邹波被其捅伤后,没有继续加害,反映出其在激情犯罪后认罪、悔罪的主观心态,因此从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来看,“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基于以上理由,二审判决张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今年5月6日,四川高院通过该案再审决定书。
四川高院在决定书中称,原审被告人张志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成都市中院于2019年12月20日以(2019)月01刑初2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扣押在案的尖刀一把,予以没收。张志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四川高院于2020年10月28日以(2020)川刑终33 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中对被告人张志军的定罪部分及扣押在案的尖刀一把予以没收的部分;撤销原判中对被告人张志军的量刑部分;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害人邹某海的近亲属及被害人杨某芬的近亲属不服,向四川高院提出申诉。”
经四川高院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害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记者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发现,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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