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母女竟然被多名80多岁的老男人性侵
奇闻异事 2023-06-25 13:45www.guomeikuaidi.com奇闻异事
在社会当中总是存在一些弱势群体,这些人是最需要社会关怀的,他们有着不同寻常的思维,而且还有些不会说话,有些耳朵聋,既胆小又不合群。不过话又说回来他们这种懦弱的缺陷,并不是让别人欺负的筹码。而最近这段时间,在那广安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一对智障母女竟然被多名80多岁的老男人当亵玩的猎物,这对母女多次遭到性侵。
经过这么长时间,这几个老年人为何会被暴露呢?原因就是这位13岁的智障女孩竟然已经怀孕了5个多月了,肚子一天比一天大。今年3月份,这起案件已经送到当地检察院起诉,本来要6月份开庭的案件却一拖再拖,这件案子还要从去年的6月份说起。这名13岁的小女孩肚子日益渐大,很多人认为是吃胖了,经过检查才发现,原来在个智障儿童怀孕了。
受害人叫周凤,现在已经上初中二年级了,她父亲小的时候患有脑膜炎导致智力低下,在长大以后娶了同村智力低下的女子。结婚之后两个人生了两个儿子,没有想到都夭折了。在2005年生下周凤,在06年生下了周凤的妹妹,没有想到两个孩子都患有精神分裂症,这一家人只能靠微小的低保来生活,甚至可以说家徒四壁。
因为这个地方的经济相对来说比较落后一些,很多年轻人都已经外出打工了,在村子里基本上就留下了留守儿童和一些老人。所以说也为这件事情埋下了伏笔,周凤怀孕之后,紧接着就做了人流,顺利产下一名死女婴。警方为了能够抓到嫌疑人,针对全村所有的男人全都做了抽血DNA。
之后警方锁定了84岁的犯罪嫌疑人汪某,这位80岁的老人在确定作风存在精神障碍的时候,多次和其发生关系,导致其怀孕。就在这个时候,嫌疑人汪某还供出了同村另一位80多岁的老人廖某,这个80多岁的老人也参加了强奸案件。主要是这个廖某竟然还患有艾滋病,根据村里的村民透露,经常看到他们用糖果,吸引周凤母女到家里去。
而周凤的母亲只需要别人给5毛钱就能够和她发生关系,而周凤只需要一包辣条就能够解决。这起案件出现之后,就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在给社会敲响了警钟。
【法律解读】
立法上,强奸罪是毋庸置疑的重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另有五种加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强奸罪的法定刑设置来说,最高刑可达死刑足以惩处情节极其恶劣的强奸罪罪犯,亦有由轻至重的量刑梯度与罪行相适应,难以得出罪刑失衡的结论。故关键还在于在具体个案的审判中,司法者对强奸罪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为强奸罪的五种加重情形的第(一)项,其余分别为“(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中,第(二)至(四)项为列举式规定,第(五)项采用列举式和抽象式相结合的方法,虽为兜底条款,但可对比与“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相当性去认定何为“其他严重后果”,如司法实务普遍认可包括造成被害人自杀、自残、精神失常等。唯有第(一)项为抽象式规定,这种语义上的模糊是否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
依据《性侵意见》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这些情形与普通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相比,或者对被害人个人身心伤害极大,或者更加隐蔽与难以揭发,或者严重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与冲击社会、校园安全感,从严惩处很有必要。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34条,对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进行了全面,对一些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疑难问题予以明确,是指导办案的规范性文件。
《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意见》通篇体现“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的指导思想,着重从依法严惩性侵害犯罪、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两个主要方面做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无论是否管辖警方应当及时介入
《意见》第9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报案或者举报。
《意见》第10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报相关线索的,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措施。
对于监护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意见》第33条规定,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堵塞“明知”漏洞对12岁以下幼女特殊保护
《意见》第19条第一款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意见》第19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意见》第19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