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布《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最高检公布《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新增两年申请监督期限 适度扩大依职权监督范围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下称《规则》)。《规则》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监督程序、案件范围、办案机制等进行规范明确,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能提供操作规范和指引。《规则》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在介绍《规则》的修订背景、主要考虑以及修改内容时指出,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更高期待,民事检察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为此,最高检适时启动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修订工作。修订后的《规则》共10章135条,与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比,减少了1章,增加11条。
在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和检察机关受理程序方面,《规则》明确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在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该期限限制;完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情形,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其再审申请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排除在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之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申请案件,《规则》明确检察机关受理上述申请不受穷尽法院救济前置程序的限制;对审理、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复议裁定、决定申请监督的案件,《规则》明确由作出复议裁定、决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规则》还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监督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在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上,《规则》予以适度扩大,以期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规则》增加三种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规则》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在案件审查、调查核实工作机制方面,《规则》进行了完善细化,确保全面客观审查监督案件。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程序方面,《规则》进行完善,增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