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年度企业合规蓝皮书(2020)》发布
《中国年度企业合规蓝皮书(2020)》(以下简称蓝皮书)近日正式发布,蓝皮书在分析2019年至2020年全球重大合规事件、出口管制、数据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新增加了反垄断、环境健康安全、金融证券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热点内容。
蓝皮书是法治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与方达律师事务所联合发布的年度报告,这是第五次发布。
蓝皮书分析认为,中国在商业贿赂执法方面呈现以下特点
行政执法案件数量继续下降。2016年、2017年我国商业贿赂执法案件每年在200件以上,2018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之后,因商业贿赂认定的重大调整,案件数量下降至95件,2019年为50件,2020年第一季度至第三季度仅有32件。
地区执法不平衡,上海执法案件数量占比达92.7%。
新旧法适用并存,2020年执法案例中,适用2018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的案例占比为84%。
医药行业及工业制造为执法重点领域。医药行业仍为重点监管和执法领域,占比高达52%,涉案主体包括药企、医疗器械公司、医药推广企业、第三方咨询公司等。
统计显示,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简称FCPA)执法机关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和司法部(简称DOJ)2019年至2020年共完成27家公司的执法,整体和解金额再创历史新高。
在FCPA执法中,中国持续成为执法案件涉及最多的国家,2019年50%的FCPA和解案件涉及中国,2020年11起案件中有4起涉及中国,占36%。
蓝皮书主笔、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尹云霞表示,跨国公司高管应关注在FCPA下的个人刑事风险。在近年的执法中,向DOJ主动提供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并提供相关证据,是DOJ决定对涉案企业宽大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在相关政策驱动下,DOJ近年针对企业高管违反FCPA的刑事指控不断增加。2019年DOJ公布34起个人FCPA刑事执法,创下美国金融危机后的执法新纪录,其中30人被认定有罪。
2020年6月24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实施情况的两周年报告,这是欧盟委员会发布的第一份关于GDPR的官方评审报告。
报告了GDPR在过去两年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未来的工作重点,体现了未来的执法方向。其中包括考虑适当豁免中小企业的部分合规义务;加强对大型数字化平台类企业的执法,例如在线广告领域;评估GDPR如何适应新型技术(如人工智能)的发展等。
在数据日益重要的今天,各国对数据保护法律和监管要求日趋严格。目前,全球超过120个国家有个人信息保护类的立法。我国对“重要数据”“测绘地理信息”等有相关规定,美国技术出口管制有限制,印度等国家计划对物联网中涉及的机器运行数据进行管控。金融、医疗、电商等行业性法规往往也会在数据种类或者系统种类层面提出特殊的要求,并且会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于行业。
在此背景下,企业该怎么做?
蓝皮书认为,企业在建立数据合规体系时,不应仅考虑以GDPR为主。因为GDPR仅限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很多国家的数据保护规则与GDPR存在差异。,企业数据合规体系要注重内化到企业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我国企业应高度关注App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事宜,密切关注执法动态,适时考虑推进第三方SDK管控与小程序合规工作。
数据跨境传输安排是企业数据合规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出于对本国数据资源的保护、政治和国家安全等因素考虑,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数据本地化方面的限制。
蓝皮书建议,企业全面了解自身业务并对前期的核查进行复盘,重视新产品新服务和解决方案的合规评审,有效开展审计和选取监测指标来衡量措施的有效性。
2020年是我国反垄断新规密集推出的一年,知识产权、汽车、平台等领域反垄断指南先后推出。
蓝皮书认为,在汽车领域,汽车售后市场和进一步细分的地域市场可能引起执法关注。《汽车业反垄断指南》指出,在个案中界定汽车售后市场,汽车品牌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整体销售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的汽车厂商在汽车售后市场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汽车厂商应避免以下行为限制经销商和维修商外采售后配件,强制二者接受不合理的售后配件销售目标、库存品种和数量等。
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通过后,蓝皮书梳理了企业需要关注的十个新问题,分别是大数据杀熟;“二选一”;个人数据的收集与共享;屏蔽竞争对手或拒绝开放API接口;平台红包与补贴;搜索降权;通过设置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捆绑销售产品或服务;轴辐协议;最惠国待遇条款;明确VIE架构及未达申报标准的交易也属于监管范围。
蓝皮书认为,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反垄断、个人信息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投融资、反腐败等多个领域存在合规风险,企业应全面审视其生态系统内的各个业务模式,避免类似的高风险行为。
蓝皮书还专章分析了生态环境和证券领域的执法。
从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趋势看,执法越来越活跃。在污染环境罪刑事执法方面,呈现出以下特点刑事执法力度不减;金属设备制造、废物利用处理、化工、矿业等行业仍属高风险行业;企业管理人员被判刑罚比例较高;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类型多样;发案线索绝大部分来自行政执法;单位被判处罚金刑跨度大,涉案人员具备适用缓刑的空间。
在证券期货领域,一个新的趋势是行政和解制度。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情况看,证券领域行政和解非常普遍,我国行政和解的实践案例非常少。未来行政和解制度预计有三方面变化适用行政和解程序的案件类型将逐步放开;行政和解的适用条件将回归于能否实现执法目标和补偿投资者的判断,而不再以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是否明确为限;减少制度实施的客观限制条件。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 记者 文丽娟